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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来 源:武汉结婚网 字体:[ ] 时间:08-05-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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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而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特征的两性结合,它是社会的基本系胞,人类繁衍的主要渠道。
家庭——在婚姻基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有共同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
结婚——经国家以登记形式公示和确认的男女之间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无效婚姻——婚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因为欠缺实质要件而不为法律所承认。
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受到胁迫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因为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收养——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类似于直系亲属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
离婚——婚姻当事人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消灭婚姻关系的行为。
抚养——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养育行为
赡养——晚辈亲属对没有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长辈的供养
扶养——,对生活来源较强的是家庭成员对没有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供养,它包括了抚养和赡养。

结婚

一、结婚的要件
1、积极要件(应当有的)
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达到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消极要件(不能有的)
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⑶一方有配偶
二、无效婚姻
⑴重婚的;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结婚的程序


夫妻财产:

一、共同财产
夫妻两人如果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财产
1、法定的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的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两人之间可以把全部或部分本来依法属于共同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也就是平时说的夫妻财产AA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得因此对抗不知道该约定存在的债权人。

离 婚

一、离婚的判定标准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二、法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
1、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一方失踪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对特殊婚姻对象的保护
1、对军婚的保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四、应当赔偿对方的过错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对恶意侵占对方财产行为的惩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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