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我国《民法》规定,善良的风俗能得到保护,但此风俗习惯在处理过程中,不能滥用,要把握一个度,不能侵害他人权利。到目前为止,‘性骚扰’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最近上海出台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界定和处罚进行了细化,但也仅在上海,昆明暂未出台相关法规。”
“对于闹房中特别‘出格’的手段,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重则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闹房的方式的确有些‘过’了,风俗应注重良性的引导,而不是流向低俗,这样就违背了善良的原则。应树立文明闹房的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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