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储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弟弟夫妇会突然出现在儿子的婚礼上,以闹场相威胁要求分房产。为了让婚礼顺利举行,她只能妥协签字。事后,储女士向法院求助,表示自己是在胁迫情况下才签署了分房协议书,协议应当无效。日前,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达成的民事行为无效。
储先生与父母、姐姐之间多年不和。1993年1月,姐弟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父母的楼房包括一切家用财产归储女士夫妇所有,父母今后一切生活开支等费用均由储女士夫妇负责等。今年5月2日,储女士为儿子举行婚礼。当天中午11时许,未受到邀请的储先生夫妇来到婚宴现场,向储女士提出分割房屋要求。储女士不同意,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储女士当场报了警,民警到场后,纠纷才暂告平息。
下午3时许,储先生再次与姐姐争吵起来,并扬言将闹场。在此情况下,储女士只得与他签订《房屋分产协议书》,将房屋东面上下2间分给他。
几天之后,储女士向法院求助,她说:“当初所有协议都是在违心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签,我儿子就别想安稳结婚。”储先生则表示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应当合法有效。
法院表示,储先生在姐姐一家举办婚礼时不请自到,趁婚礼之机要挟储女士,其要求分房的目的明确。此外,从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情况来看,储女士为了顺利举办婚礼才不得不签订了《房屋分产协议书》,以此搪塞储先生。因此,法院确认该份协议是储女士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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