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天,只因摄像师的机器出现问题,导致整个婚礼录像只有3分钟,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韩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4月26日,沛县法院朱寨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件精神损害赔偿案,这也是徐州市第一例因婚姻录像录制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5日,原告韩某与被告就是我影楼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婚礼现场录像服务。后原告取碟片时才被告知结婚录像未能成功拍摄,整个录像过程只有3分钟,且没有一秒钟婚姻典礼镜头。原告认为,婚礼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违约未能成功录制,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被告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5000元。在法院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就是我影楼主动赔偿原告韩某“精神损害费”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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