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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纱引发的“霸王”条款

来 源:江苏经济报 字体:[ ] 时间:06-12-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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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对于选剩的照片一般都由影楼自行处理,这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然而,一对新人为讨要自己164张婚纱照的所有权,向这一行业惯例发起挑战。多拍的婚纱照到底该归谁?近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认定:这一行规属“霸王”条款,多拍的婚纱照所有权归新人。

2005年9月24日,蒋先生和和妻子专程到昆明拍婚纱照,几经挑选他们决定在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照,双方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当天摄影师一共为蒋先生拍了210张照片,蒋先生和妻子挑选了46张样片加工制作后,要求影楼将剩余的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归还给他们并予以删除,可影楼方面表示,剩余的164张照片的所有权归影楼,如果他们需要,要以每张20元的价格购买。

“这是我的照片,所有权是我的,影楼凭什么不还给我也不删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并予以消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索赔12778元。

西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的格式合同,蒋先生和妻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内容的约定,该合同是生效合同,且由于影楼已删除了164张数码照片存储的数据资料拷贝无法返还,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蒋先生和未婚妻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蒋先生和妻子不服,为了这164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将官司打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


对于照片的所有权问题,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言之,作为定作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本院特别指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上述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应明确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蒋先生及妻子交通费、档案查询费共计978元;驳回蒋先生及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二审判决,蒋先生表示基本满意,“法院认定影楼《摄影预约单》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这点判得很公正,我们打这个官司也就想争这个理,现在法院的判决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律师点评:


从新闻中可以看出,本案终审判决中援引了《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这为原告胜诉找到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出台的地方条例中,能规定得如此之细的非常少见,这意味着消费者面临一些法规约束的真空。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太多的约束真空、“霸王条款”,举不胜举,比如酒店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一些场所对于停车费用的任意收取、一些商家强制搭售某些商品等等。
面对这些约束真空、“霸王条款”,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一方面要提高警惕并勇于向商家说不,另一方面,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应该尽快细化和完善地方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绝不能什么都是商家自己说了算。

本文关键词:由婚纱引发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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